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最好举个公司的例子。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内对外转让股份。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
所谓不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工商登记,转让方虽然转让了其股份,但名义上仍是公司股东。这可能会导致新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受让方并不知情(因为工商登记未变更,可以合理信赖老股东或债权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方不能利用其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抗“第三人”,即新受让方。
相关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