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企从员工工资中套取现金?

法律分析:获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需要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

(三)滞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