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顺利召开?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主席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推荐的半数以上董事主持活动。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连续90日以上召集和主持会议。

1.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有哪些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两种救济权利,即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但他们有撤销权,这与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不同,因为股东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又不同于合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不限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经理人员薪酬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只能归于公司本身。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首先要满足条件和适当的权力,只有一个人,甚至只有一个人有优先的权限。每次股东大会都在同一时间召开,需要提前一个月左右进行策划和通知。如果在会议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