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富实业有限公司关联担保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时,认为股东担保是个例。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债权人仍然是善意的;如果是上市公司,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债权人就不是善意的。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既然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已经由公司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债权人在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时,应当知道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据此,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都有过错。但现实中,上市公司的公告通常只公布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65,438+00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额。此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披露其持股的重大变化。对于普通小股东来说,债权人很难知道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所以,债权人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善意?纠纷解决的思路:寻求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平衡虽然司法中立是现代司法规范,但过多考虑对一方尤其是弱者的保护往往会导致司法困境,但利益平衡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却是无法回避的。尤其是面对法律与现实的落差,比如规则明确但实质不合理,如何在现有的立法规制下做到依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