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它是商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公司的特点
公司作为企业的基本法律形式之一,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营利性是指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的盈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要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的收入抵减费用,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将其出资经营某一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并以制造和获得这种分配为其最终经营目的。公司的营利性可以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和以国家管理、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性公司明确区分开来。
(2)集体性也叫联合、协会,即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协会法人。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法人根据其基础的不同分为公司法人和财团法人。凡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者,即为法人团体,换言之,所谓法人团体,应指基于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的两个以上成员所组成的社会团体。财团法人是指因财产的集合而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团体。法人团体是在其成员组合的基础上建立的;财团法人是以财产捐赠为基础的。公司是典型的法人团体。公司的公司性质包括公司应由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内在要求。因为公司需要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资本,股东应该对物质基础的形成做出贡献。据此,公司不仅可以像非营利组织那样是纯粹的人的组合,也可以具有资本组合的性质。公司的法人性质曾经是现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基于公司性质的要求,一人公司无论是成立时只有一个股东,还是成立后减为一个股东,都曾被视为对公司公司性质的否定,为公司法所禁止。然而,随着各国对一人公司的日益认可,这种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与公司的法人性质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极大地冲击了公司法人性质的合理性。目前在理论上,一人公司只能算是公司性质公司的例外。
(3)公司性质,又称法人性质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取得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和应诉。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体现为:1。该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的财产既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障。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要求,尤其是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公司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公司的利润积累或其他方式也是公司财产的来源。2.该公司有独立的组织。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各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不同于民法对一般企业法人所要求的组织条件,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有着更严格、更完善、更规范的模式。这种组织包括公司的管理组织和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是对内形成公司决策、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部门、会计、审计、供销机构等。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经济活动。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权利行使所产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是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这一法律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但公司不同于合伙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公司可以完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可以完全脱离股东的个人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性,真正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中体现。
(4)合法性是指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在现代社会,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章程应包含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记录;而且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机关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只要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就可以获得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即拥有无限延伸的独立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