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的知识产权怎么样
组织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
合伙人:李、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纪律原因:
北京范超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范超志诚)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披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具体事实:
1.存在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非凡野心。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范超志诚在江苏、浙江等省向多个申请人提交了75份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这些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65438+200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份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这些申请的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话题。2017年8月和18年2月,针对申请人“成都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份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上述专利申请中的101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三)项中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二,范超志诚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范超志诚将两份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的内容于2007年7月17日发送至重庆南山传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传化玻璃)。重庆传化玻璃确认后,范超志诚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外两项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范超志诚将四川徐红光电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送给重庆川化玻璃,披露了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范超志诚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范超志诚的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范超志诚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4.专利代理人协会处罚决定书(专利代理人学会006 [2018]号)。
范超志诚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了专利审查的正常工作。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公开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开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形。
2019,19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通知书》(国治惩戒函第6号[2019]),告知范超志诚撤销专利代理登记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范超智诚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我局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范超智诚的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2日,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吊销范超志诚专利代理登记证一案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志诚负责人李、代表志诚出席了听证会。
在书面陈述和听证中,范超志诚对《处分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出具的涉及“公开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的谅解书和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被授权、在后申请已收到撤回通知的文件;提交了范超智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多项整改措施及实施进展,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针对本案的具体酌定情节,范超智诚提出以下辩护理由:1。对于《处分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范超志诚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处分意见通知书》指出的违法行为,范超志诚深刻反思,认真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自1年3月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考虑到晁志成消除、减轻违法后果、整改的情节,适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动词 (verb的缩写)听证会记录;
六、听证陈述人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我局认为,范超志诚存在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处罚。范超志诚还存在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范超志诚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事件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申请人道歉,取得谅解。他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对“公开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发生了变化,晁朝志意识到,虽然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4〕96号)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新法的适用符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范超志诚减轻处罚。
纪律处分决定:
依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范超志诚“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65438+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