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法律主观性: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以及上市的方案;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经理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力。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