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解散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2.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84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被解散的企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的设立和组成没有特别规定,清算组按上述规定由一名股东组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委派证明。

(三)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1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公司注册地的全国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据此,拟解散企业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注意应与备案时间同时进行),并于60日内在北京市报纸和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另外,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在主营业务区域的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法律没有规定公告次数,但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公告次数不少于三次。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债权申报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接收债权人的债权时,应当严格审查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认可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认可。清算组拒绝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取消注册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