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纺织服装协会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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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惠州纺织服装协会【惠州纺织服装协会英文译名&;服装行业,简称“AHTGI”(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纺织品、服装、服饰、布帽及相关辅料生产流通以及科研教育的各类经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惠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为惠州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依据政策和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具体任务
(一)调查行业基本情况,收集、总结、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则;向政府提出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和评估。
(二)协助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以及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三)协调行业内生产经营、技术协作、产品开发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企业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生产、管理和技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交流人才。
加强失业宣传和市场、科技信息交流。
加强与国(省、市)内外行业及相关组织的友好交流,
合作与交流;参加和举办国家和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和学术会议;组织人员出国(省)考察培训,做好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的信息沟通。
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其遵守。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依法从事生产、流通、科技、教育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组织,承认其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协会的正式代表。
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领域热心支持本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入会。凡对本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深感失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入会程序:
填写会员申请表;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会长批准入会;
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本会所有团体和个人会员实行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原则。会员加入或退出俱乐部,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交回会员卡。
第11条成员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图书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有权向协会提出建议,帮助解决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有权自由退出协会。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或者退会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办理。会员可因下列原因申请退会,或被劝退或除名。
自行停业或转产;
破产;
被依法撤销;
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经劝告仍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选举协会理事会;
*修订和通过章程;
审议并通过协会的财务收支报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及其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执行董事;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总结;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事宜。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出席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董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协会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协会工作,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出差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根据会长提名,任命协会总法律顾问、名誉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提出的协会办公室设立方案;
(四)审批接纳新会员,办理会员退会等相关事宜;
(五)表彰优秀会员。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能生效。执行董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主席的领导下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九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做好协会的财务管理,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提名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协会秘书处、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立、撤销和具体分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会长任命。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开展全行业专业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分支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会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专业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资产并建立正式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资金和捐款;
有偿服务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基金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各种会议活动的费用;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补贴和其他费用;
常设机构的运行费、差旅费和购买必要设施和用品的费用;
协会外事活动经费(包括接待外宾、出国等));
编辑和出版出版物和材料的费用;
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河源银行国商大厦A座9楼。
第二十八条终止协会活动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