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性:

总的来说,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吸引和激励一定的人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哪些?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选择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其中,直接持股是指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间接持股是指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一般来说,从公司参与决策和税收成本的角度来看,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来说,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是最优选择,次优选择是通过股权激励直接持股,第三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对于股权激励的对象,直接持股是最好的选择,其次是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第三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会考虑以期权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期权是指员工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某个价格购买(或获得)公司股权的预期报酬机制。但由于期权激励方式导致公司股本规模和结构的不确定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中发行人应满足“股权清晰”的条件;此外,期权的激励方式也会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期权激励计划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公司上市前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除非上市时期权计划已经全部行权或基本完成,或者提交上市申请时正在进行的期权计划终止或行权加速,否则笔者不建议将期权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上市。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选择通过有限合伙或者通过有限合伙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是鼓励员工以LP(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董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人员以GP(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持股平台,由GP实现对LP的动态管理。下面,笔者主要详细论述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会应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购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