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打印和模板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加,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你起草章程的时候没有想法?以下是我收集的打印出来的章程和模板。欢迎阅读收藏。
打印加盖工商局公章的章程,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公司工作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原件)、公司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查阅、复印公司注册档案(含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可凭身份证查阅、复制公司登记档案。(以上转载材料加盖工商局印章)
公司章程范本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公司。
2.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 _ 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的注册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编号为_ _ _ _ _ _ _ _ _ _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增减的比例和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公司的存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司股东的姓名
第八条凡持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的股东均为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股东为* * *,均为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1)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认缴出资额:_ _ _ _ _ _ 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 _ _ _%。
出资方式:_ _ _ _ _ _ _ _ _ _(现金、实物或其他)
认购时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
第十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不及物动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增资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按照规定转让出资;
6.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其出资的权利;
7.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4.出资按规定只能转让,不允许退股;
5.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7.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十三条投资者以货币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的出资额,应提交相应的证明,经其他股东同意后评估折合成人民币,并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出资证明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前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十五条全体投资者缴纳出资后,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将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公司所有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成员名单: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举行。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代表65,438+0/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65,438+0/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载明召开原因、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和设立分支机构;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的,会议延期65,438+00天,并向再次未出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不符合条件的,视为有效金额,根据出席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达到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所作出的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 _ _ _ _ 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有_ _ _ _ _ _ _ _ _ _ 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席:
副主席:
董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每次变更的董事人数不得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 *提名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3、4、5、6、7、9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其余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明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其中,股东会选举产生2名,职工代表选举产生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经监事会同意后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_ _ _ _ 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的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如副经理、财务人员等,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行贿、贪污、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国家公务员、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委派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或者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和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职员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作出决议,允许10天后要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公司高级职员在批准辞职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充分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XI。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认为其已不存在;
2.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的;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 * *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的;
6.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2、3、6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以参加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65,438+0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于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申报期内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不能免除公司因延迟清算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照有关程序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的清算费用,先予清偿,其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工资、奖金、劳保费用;
2.税收;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和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65,438+0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必须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三。补充条款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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