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部文件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改制后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份)或不再设立国有股的,应在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的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企业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担保、保证金或抵押、质押、留置及被司法机关冻结资产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提供担保、保证金或抵押、质押、留置及被司法机关冻结资产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和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投资者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产权登记申请书;

(十)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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