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即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以,但是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会对上市产生影响,担保会形成或有负债,大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的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上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