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险公司需要设立什么资质?

我国《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明确规定如下: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保险公司的法定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业务能力,还必须具备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在人员素质方面,保险公司60%以上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事保险工作、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经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是指健全的权力组织、运行组织和监督组织。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也应予以考虑。

正式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一.初步申请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准备计划;

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者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其批准证书;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准备工作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还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三。正式成立申请书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设立登记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保险业务许可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