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为贯彻修订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监管,严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准入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在规则层面明确将注册制纳入现场检查范围,证监会结合实际制定了检查规定。

《检查规定》规范了首次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程序和后续工作,明确了参与检查的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

其中,《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规定,开始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检查对象。

2014以来,证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促进各方回归履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2020年3月,新《证券法》生效,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法律依据

《初始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加强首发企业信息

披露监管情况,督促中介机构回归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开发银行股票并购上市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板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特制定本条例。

设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交的证券进行现场检查。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中。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应当采用一定的方式。

对信息披露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