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信托业务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固有业务监管、信托业务运作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一、固有的业务监督

对于固有业务,监管部门对固有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总体目的是将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隔离,防止信托公司损害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可以在其固有业务下开展同业存款、贷款贸易、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投资业务仅限于财务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固有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份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受益权作为融资标的,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出资金额和承担的责任。

二。信托业务运作的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可分为设计、营销、管理、清算四个环节。“一法两规”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的职能,因此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上述四个环节进行审慎监管,已成为信托公司业务行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第三,业务准入监管

业务准入主要是指为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而采取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政许可程序,审批信托公司申请相关业务的资格,确保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审慎发展。

监管部门对创新性强、对开展业务的机构有具体要求或对信托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业务采取准入措施。目前需要单独审批的信托业务主要有特殊目的信托(即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即QDII)、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PE)。对于创新业务,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一方面有效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另一方面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