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全体股东必须

法律主观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公司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现金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每种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1)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资金直接投资于公司。股东以货币直接投资于公司的,应当将所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前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中。(2)实物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为实物,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在公司内分享。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转移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捐助,必须进行估价和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估价。以国有资产实物出资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其实物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经相应的验资机构验证。(3)工业产权投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它是一种使用权。以工业产权出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专有技术,指制造技术、材料配方、管理秘密。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对公司进行投资。股东必须是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经法定程序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时,必须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前办理过户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股东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有负责审批设立股份制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转为股份制企业,或者由国家投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土地资产的核定金额。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颁发的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