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宇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工资?

武汉文宇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根据相关公布信息,原告D某某及被告武汉文宇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279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65438+200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武汉文宇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郑州区王龙办事处园博园家园院子内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65438+2007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多份声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欠原告劳务费142,其中790元拒不支付。东方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是本项目的承包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东方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东方天宇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法院应移送东方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丁与被告武汉文宇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丁在郑州区王龙办事处园博园老院提供劳务。合同履行地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