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建项目成套设备的引进。
三、新设备投入试运行,但尚未报固定资产。第七条不属于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土地、道路(不包括厂内道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驳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数据、枪支弹药和无评估价值的财产。
3.铁路、公路、涵洞、水闸、堤防、桥梁和护坡。
四、树木、花卉、牲畜、家禽等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工程。
已由社会投保的资产不得再缴入保障基金。第八条保障资金的提取标准和运作方式。保证金支付单位按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平均账面余额的4‰提取。
1.关联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份公司、合营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最近六个月存货平均账面余额(扣除第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为基础,一年计提两次:第一次,按65438+上年2月末固定资产原值和7?D 65438+2月第一个月存货平均期末余额的2‰;第二次,按今年6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1?d 6月存货平均期末余额的2‰。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业”、分离企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新装置投入试运行,在尚未正式投产并通过国家验收之前(即固定资产尚未移交),应按调整后的预算投资扣除保价资产和待转出摊销费用后的85%,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按4‰的数提取。
四、基本建设项目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2‰提取,列入基本建设成本,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保障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和8月15前分两期支付。第十条保证金的收取
付款人按规定提取的保证金应及时汇入总行安全监管局在财务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收款方: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273001-22。第十一条保障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保障基金收入,计入保障基金总准备金。第三章安全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条总公司集中的安全基金分企业和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少部分由总公司返还给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第十三条总公司与企业返还保证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情况,分别设定为保证金实际缴纳额的20%和17%。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企业返还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还比例为17%。
返还安全基金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和培训;20%用于预防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未完成总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20%的奖励,这些奖励全部用于补充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安全基金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四条总行统筹使用保证金的支出范围和比例:
1.自然灾害和事故赔偿。用于赔偿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索赔由安监局按照总公司安全基金赔偿规则处理。
第二,隐患治理补贴。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监局审批,补贴审批。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贴。
1.安全技术和设备补贴。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设备。设备配置和补贴标准须经安全监管局批准。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贴。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型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应面向石化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经安全监管局批准。
四、安全研究补贴。用于石化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补贴由安监局按规定审批。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先进安全奖励费。争取总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工作经费。用于安全基金的收取、财产损失的索赔、安全隐患的评估、安全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开展。
上述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之和不得低于当年总支出的90%;年度工作经费不超过当年保障金征收额的5‰;其余支出在保证上述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