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意义?
章程的内容是章程中记载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包含了多达13项应当备案的事项,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1年10月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和权限;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合营企业法人章程还应规定:合营各方的方式、金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权限和决策程序;公司章程自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生效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同时约束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本法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影响
本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条例。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制定最初的公司章程,还是后来因认购或转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都受该合同的约束。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义务。如果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其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作为股东受到公司的约束。如果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有关系,公司不能根据公司章程向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之间的影响。
公司章程一般被认为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使股东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害,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向另一个股东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权利请求的基础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东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公司或者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性
董事、监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然而,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否对股东负有直接的信托义务,这一点尚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而不是直接对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董事。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一些例外。当公司董事故意或者重大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直接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向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主张权利。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一些直接责任。比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责任。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但在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满足境外上市的需要,并与境外上市发生地国家的相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诉讼权。《必备条款》第七条还将本章程的效力延伸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述人员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与公司事务相关的权利。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