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成立公司的原则是什么?和其他国家有什么区别?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合理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经济价值,造福社会,是公司的基本职能。资源优化配置是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表现在:(1)有效资本集中。广泛吸纳以各路资金为代表的社会资源形成公司资本,促进规模经济发展;(2)有效促进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和综合利用;(三)通过市场机制有效促进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流动,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4)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发展。2.有利于行业竞争的原则。公司是在一、二、三产业及其子产业中诞生和发展的。虽然垄断按其规模可以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但除了利益目标外,竞争才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公司的设立主要是在竞争性行业,要以竞争促发展,尤其要避免不正当手段抑制竞争的作用。3.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的发展有赖于众多投资人的参与和努力。任何投资者在公司投资和产权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原则,按投资份额平等享有公司相应权益和分担相应风险,杜绝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大欺小、多欺少现象。在操作和交易过程中应遵循互利原则。同时,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一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等。第二,它选择了两种公司形式,并且考虑到无限公司,这两种合资企业可以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三是严格控制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的发行上市。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宏观调控,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第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的发行主体。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限于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无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通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等。第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责任专章。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第七,明显带有转型期的烙印,比如国企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