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如下:

这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服刑期满未逾五年: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破产未满三年: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满三年;

4.违法吊销许可证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5.未清偿债务:个人承担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对的忠诚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之间的非法竞争;

4.不要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不要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