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缺装运。
这个问题有问必答,回答如下:
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出口合同约定的出口数量是10000吨,短溢条款是1%。那么,卖方货物的实际交货重量是9950公吨,比合同中约定的10000吨少了50吨。但这一交货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1%溢缺条款——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
换个角度说,即使买方要求卖方多运一些大米,卖方也愿意接受,那么补充的数量最多是150吨,也就是总的交货量最多是10100吨(超载1%)。但是,买方要求的补充重量是311.6公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