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企违法仍被追究——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鑫泰华公司私开煤矿案是怎么回事?

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在检查中发现,石嘴山市鑫泰华煤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国有白芨沟煤矿批准的情况下,在南坞小煤矿井筒内采煤。

5438年6月+2007年2月,国土资源部门对新泰华煤业有限公司白芨沟矿区南坞小煤矿私自开采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 * *开采煤炭354139.8吨,取得销售收入106241940元。同时逃避煤炭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破坏白芨沟大矿整合资源。因该公司为国有企业,2005年至2007年连续非法开采,开采量较大。多年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为是国企,没人过问。

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处以违法所得1%的罚款***1062419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非法采矿案。

乍一看,这种惩罚似乎不合理。2005年至2007年,鑫泰华煤业有限公司持续非法开采,开采煤炭35万余吨,违法所得数亿元,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转念一想,是符合法律和处罚原则的,因为执法部门从未过问新泰华公司的非法采煤行为,即从未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与行政处罚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裁本身也有教育功能。“惩一儆百,唯恐天下不乱”,其杀鸡儆猴的作用不可否认,但单纯依靠惩罚并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更重要的是依靠人们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由衷拥护。惩而不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责令停止开采是对违法者最重要的教育过程,在给予最严厉的处罚之前,不能省略。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刑法第343条“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的”。当然,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坚持教学,性质严重的,也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心软。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惩罚要以教育为主;教育以惩罚为后盾。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但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此案的查处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其违法所得未得到处理,罚款只是违法开采中的附加刑,必须在“没收违法所得”主刑的基础上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而是直接罚款,这是执法不严的问题。第二,如果鑫泰华公司是国有企业,为了有效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应当追究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承担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在各种资源上占有更多的优势,应当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如果因为企业国有性质而放松监管,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在当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发展秩序。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的查处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却非常复杂。执法部门必须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一切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的角度出发,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使违法者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