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产生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东承担差额。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主要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构股东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一个股东,且六个月内未吸收新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有限公司的法人责任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这就是公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很清楚,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