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管分类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分类监管制度将于2009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运行,保监会将于2008年底根据公司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在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存在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监测指标
1,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控指标包括五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的风险指标。
(三)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四)业务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若干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控指标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中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获取的监管信息。
第三,监管措施
在日常监管中,保监会对四类公司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2)对于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4.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并实施一项计划,以防止偿付能力不足。
(3)对于C类公司,除对B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综合考察;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命令增加资本并限制对股东的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广告;
6.限制分支机构的增加;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转包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购买固定资产;
9.限制资金运用的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对B类、C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如整改、接管或者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每年年初,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并相应调整年度评估结果和监管措施。
(二)保险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动词 (verb的缩写)分类评估结果的披露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所有保险公司通报公司类型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公众披露。
不及物动词公司需要提交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保监发[2008] 1567号)和《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公司)》(保监发[2008]6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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