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张文忠案的主审法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文忠诈骗、受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撤销原判,改判张文忠无罪。同时,宣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维春、同案原审被告人物美集团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百条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评议,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