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制度有哪些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于2018年2月22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 3月10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一是重点用能企业要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
1,重点用能企业要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为企业能源管理员设立奠定基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管理人员,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能源经理的职责:能源经理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
法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耗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的核算单位是一个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