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报告造假的动机是什么?

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

1.上市公司质量控制体系的失衡

首先,上市门槛高是导致虚假财报的根本原因。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管部门优化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但由于其财务指标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给企业的管理造成压力,另一方面也容易通过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公司极力造假,以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比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其次,配股条件、ST的处理制度和退市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公司上市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65,438+00%以上;上市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照上市后完整会计年度的平均值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股票视为ST: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财务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根据本年度审计结果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建议书。这些也是监管部门为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而采取的措施,但对企业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为了实现配股,避免ST处理和退市,他们有动机和压力虚假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体系失衡。

信息披露行为体系包括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对信息披露行为人进行行为约束的准则和制度,它依赖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施;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是指规范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律法规。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于严格的行为主体约束制度和科学合理的会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然而,在这两个方面,中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平衡。

(1)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失衡。企业的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管理权限,所以信息披露的行为准则应该主要针对企业的管理权限。每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的上市公司也有公司治理结构,但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国有股和法人股“一股独大”。然而,国有股的一个缺点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度下,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督的动力,以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失灵,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由于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管理层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欺骗股东,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层的控制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无力反抗,甚至与管理层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

(2)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不平衡。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受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因此会计信息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准则的质量。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充分的程序”是为了让各利益集团充分博弈,从而使会计准则契约更加完整,成为各利益集团都能遵守的契约。而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方面行为,企业博弈的动机不强。会计准则制定后,企业意识到对其利益的约束时,希望寻求一种博弈。这可能表现为:一是不遵守现有会计准则,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方法,追求企业利益;第二,要更加谨慎。对于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业务处理方法,应尽量找到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可供企业使用的制度空间。比如,会计准则的不完全性本身就包含了由于博弈不充分而导致的会计准则的倾向性,以及由于会计准则定义和解释不准确而导致的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一致。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体系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的监管处罚制度。

(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要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是对于中报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利用中报进行虚假披露,一方面是为了调整自己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是为了配合一些投机者炒作股票。二是注册会计师监管导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薄弱,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审计质量堪忧。第三,我国存在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和管理层相互合作,欺骗审计委托和公众从中获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支持以及脱钩改制前的挂靠制度是滋生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或续聘由股东会决定,但内部人控制使股东会成为名义上的委托人,管理当局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当注册会计师向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真实地披露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利于管理层时,管理层就会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屈服于管理层的压力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力。由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抵御管理当局压力的承受力差,很可能被管理当局“俘虏”,成为帮凶。虽然脱钩改制使事务所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但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地方事务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影响事务所,使其失去审计独立性。

(2)证监会的监管体制不平衡。会计监督主体是指监督活动的实施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管主体界定为两类: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然而,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机构的监管范围太广,其人员的专业技能有限,导致政府系统全面,执行管理片面。中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证监会作为最高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很广,包括从证券市场到期货市场的所有具体事项。比如两个指定市场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两个市场的法律法规;批准企业股票上市;批准公司债券上市;监督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交易所的管理等。上市公司监管范围广、人员有限,往往局限于:事后监管、调查不充分、监管成本高、对市场波动反应慢等等。第二,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力量,权利范围狭窄。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触最多、了解最深的自律机构。它的这一特点是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但是,在目前的现实中,证券业协会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权。交易所只有监督权。证监会有时鞭长莫及,交易所权力有限,上市公司监管频频出现真空违规,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