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最后得到了什么惩罚?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宋犯贪污、贪污罪等7项罪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宋身为国家机关任命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骗取公共财物价值65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挪用公款2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查明,宋在担任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价预留、购买干坤公司股份的方式,非法获取干坤公司股份51.7万余股,将股份溢价款1.0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1,宋从干坤公司挪用资金10万元成立公司。同时,在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宋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干坤公司投资的面积为29000余亩的19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的公司名称,并将土地出租用于耕种并收取租金。

8年间,宋收取租金17万余元,据为己有。2005年3月至5438年6月+2007年2月,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干坤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盛坤公司,并将干坤公司购买的一座金矿以盛坤公司名义非法转卖,侵吞资金2500余万元。2005年底至2006年间,宋以投资办厂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贷出的公款800万元,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非法侵吞干坤公司黄金等财物价值654.38+02万余元。

法院认为,闻松代为实施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宋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白银176件、房产4套、车辆4辆,上缴国库;被告人宋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宋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