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法律分析: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主持会议的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