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期:

借方: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付款+初始直接费用),

借:未担保残值,

贷款:融资租赁资产(账面原值),

贷款:银行存款(初始直接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反之,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款+无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款现值+无担保余值现值)],

2、实现融资收益共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款:租金收入(期初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乘以租赁所含利率),

3.收到的租金: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长期应收款,

4.或有租金的处置:

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方: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款:租金收入(如经营和分成收入等。),

5.未担保剩余价值的处置(出租人独有):

A.当未担保余值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无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租金投资净额等于(最低还款额与无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差),即最低还款额的现值+无担保余值的现值。

当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金额大于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金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B.恢复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

借方: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当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准备金额大于租赁投资净额增加额时,其差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6.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按照应收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计提减值,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

发生减值时: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对于真正不可收回的减值准备金,应确认坏账损失:

借方: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再销售的坏账损失,以后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方: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应收款,

7.归还租赁资产时:

A.有保证残值,没有未保证残值:

资产收回时,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账面价值计量,而不是按照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此时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担保余值的金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款:长期应收款,

如果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担保余值,应当向承租方收取价值损失补偿费:这种损失不能在收回的分录中反映,只有在处置资产时才会反映。一般融资租赁收回的资产不能再使用,而是进行处置。

收回补偿:

借方: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B.有保证残值和非保证残值:

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记录价值等于有担保余值加上无担保余值的金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残值),

贷款:未担保残值,

收回的资产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价值小于担保余值的,应向承租人收取赔偿金: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c .没有保证残值,但有未保证残值:

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无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款:未担保残值,

d .没有保证残值,也没有未保证残值:

没有会计处理。

8.优先续租:

A.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的,出租人应当视同租赁一直存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B.收回资产按上述归还租赁资产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9.购买租赁资产时:

收到的价格:

借方: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优惠买价),

如果有未担保的残值:

借方:营业外支出,

贷项:未担保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