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
法律分析
公司提前解散的原因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法定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时,也需要解散;公司的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司法判决解散公司的情形。清算组的成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解散事由出现,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由股东大会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人。被解散的公司超过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解散或者因被吊销许可证而解散时,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后,应当将股东会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宣布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