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贷款重组规定

一、银监会关于贷款重组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南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价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贷款分类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2)时效性原则。分类结果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3)重要性原则。对于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应根据本指引第五条中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

(4)谨慎性原则。对于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当降低分类级别。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理由怀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注意:虽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了保障,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落实担保,也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小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5)贷款担保。

(六)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七条贷款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以贷款担保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客户的信用评级不能代替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自然人贷款、小企业贷款等零售贷款主要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贷款可以按照信用等级和担保情况进行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贷款:

(1)虽未逾期本息,但借款人涉嫌以合并、重组、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2)借新还旧,或以其他融资方式还款。

(3)改变贷款用途。

(4)本金或利息逾期。

(5)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至少应划分为子类别:

(一)逾期(包括展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人以合并、分立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归类为转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银行调整借款合同还款条款的贷款。

如果重组后的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偿还贷款,至少应列为可疑。

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提高重组贷款的分类等级。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

二。银监会贷款重组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1.各银监局及政策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所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对接:

2.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风险分类指南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科学评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贷资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分类,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扩展数据:

非现金资产的收缴和债转股制度;

1.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收转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查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手续是否完备。

2.非现金资产价值和债转股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水平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托收政策和上级行的批准,程序是授权和非授权托收、受让等。

3.目前主要风险有:一是基层行缺乏纪律观念,在收转上盲目决策,草率承诺,无计划执行,超越审批权限等。

负债心理与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

二是手续和权证的缺失,加大了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收回的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

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优惠,往往与资产实际价值偏差较大,损失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