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公司法案例的解答

所罗门诉所罗门有限公司一案被许多学者称为“不幸而无休止”的先例。

请考虑以下几点:

1.有限公司最早出现在19年底的德国,最早的有限公司立法是1892年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案件发生在1893,适用的法律蓝本主体应该是经过重大修改的英国公司法1862中关于封闭公司的相关规定。主要由1948的公司法组成,包括1948的公司法;《公司法》第一、三部分1967;苏格兰公司法1972(浮动担保和受让人);《欧洲共同体法》第9节,1972;“1976证券交易法”(交易);1980的公司法和1981的公司法有很大的区别。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直到19年底才起源于美国。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系统还没有今天这么完善,还在探索中。衡平法院的判决无疑承认了公司的面纱。

3.本案形式上是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

4.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许多精神都源于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后现代哲学的推动。

5.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构成判例要遵循的判例主要是指判例背后的内在价值和基本精神。英国法院有权修改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判例。在当代一人公司和公司解体的判决中不再引用这个案例。

6.赵旭东先生《公司法》P64页案例的教学功能主要是用来说明公司的法律特征,而不是说明公司的人格否认。

总结一下:我个人认为,具体案例应该还原到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并不是英国的所有案例对现在都有积极意义。这个案例在当时的意义在于强调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