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条例》。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改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法律依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应协助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招聘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方面的工作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