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关系有哪些规定?
1.《公司法》中对关联关系有哪些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但是,国有控股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忠诚。如有违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限制其行使表决权。二、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本质上,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但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遵循市场竞争的原则,根据对方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基本上可以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结果。但是,在关联交易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一方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另一方的经营决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1.关联交易主体特定,地位不对等。关联方交易是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双方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外的交易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干涉。但正是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公司与关联方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第三方利益,也可能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利益。因此,法律不得不干预关联交易,以保护关联方或公众的利益。2.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类型非常广泛。公司关联交易的方式多样、广泛、复杂,包括资源的转移和义务的安排,包括有偿交易、无偿交易、双重交易和单一交易。根据美国法院在一个案例中的解释,交易是指任何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借贷、出借、担保等活动。这是一个比合同更广泛的术语。3.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内部人常常陷入“角色冲突”的困境。这是因为内部人不仅是公司的成员,而且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一方面,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对公司经营事务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都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另一方面,关联方与交易本身存在利益关系,所以就内部人而言,在具体的关联交易中,他面临着超越公司利益以促进自身利益还是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利益选择,这使他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之中。4.关联交易的后果是双重的,客观上存在不公平风险。关联交易对双方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虽然关联交易双方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利益冲突和控制因素的严重存在,关联交易存在巨大的不公平风险,可能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主要是担任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并不是不能再创办其他公司,或者是自己的近亲属、配偶、父母等。还经营同行业的公司,所以要求他们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如果发现他们有关系,他们的投票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