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职工医保最新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一、个人账户

1,改革个人账户的比例和方式。职工个人账户计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拨付,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拨付78元,其他用人单位拨付51元。在职至退休的,从其变更的次月起计入个人账户标准。

2.严格管理个人账户的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积极探索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3.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在邢台市范围内转移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随之转移。职工调离邢台市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划拨给本人。

二、门诊互助制度

1,强化门诊互助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原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划入个人账户的统筹基金中划转,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4、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计算起付标准,只承担一次。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职工800元,退休人员1,000元。

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职工50%、退休人员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纯中药支付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6、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执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7、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第十三条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8、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我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且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予以支付。

9.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政策按照《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调整政策执行。

1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应由第三人承担;

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出国就医;

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医疗和机构护理或临终关怀;

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工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