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增资扩股计划?
问题2:某企业原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后成为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占51%,民间占49%。现在,企业想增资扩股。(股权变动时,民营企业50%以上的股份获得控股权,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即改制。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改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包括: (一)将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更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增资扩股:在国家层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为增资扩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些省市为了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要求进行交易,如湖北省国资委《规范出资企业改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增资改制涉及的主要文件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转让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份比例的,必须制定改制方案。”通知首次将增资扩股纳入国企改制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意见对96号文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重组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者网络等方式披露企业重组和投资者情况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若干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或者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企改制涉及财务、劳动保障等事项。,且必须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 * *社会公共管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 * *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持有国有股份、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增资扩股管理”;第六条“加强重组的领导和管理”涉及国有企业增资和重组。
流程:
股东会应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董事会应当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增资扩股需报上级单位和上级SASAC批准。5.资产评估和审计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6.谈判并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贡献;8.验资;9.召开股东大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需要SASAC的批准。
问题3:浙江省的国企需要国资委审批吗?国有企业必须经历四个步骤:
1.股东会应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董事会应当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和上级SASAC申报并批准增资扩股。
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定的过程中,SASAC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超过总股份的50%,就可能涉及国企改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65438)。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批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和股份制改革方案,以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股东代表和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令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份或转让部分国有股份,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和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股份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股东代表和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令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更为非国有......> & gt
问题4:国有企业需要入市增资扩股吗?目前SASAC只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理论上不入市是可以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投资方不是纯国企,民营增资会有争议,会引人注目,相当于在@检查队伍里。
问题五:国企增资扩股问题50分。第一个问题:B公司的性质是什么,这里不清楚。如果是非国有企业,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A单位的土地必须按照评估价进行对账,然后按照评估价进行增资扩股。全程须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产权交易部门公示。20个工作日内,如果有其他单位举着牌子,也要申办。
第二个问题不存在。
问题6:国企是转让股权还是增资扩股,操作起来容易吗?股权转让程序复杂,尤其是审批程序需要层层报批。由于贵公司是集团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不仅要经过各股东的上级集团公司及其所属SASAC的审批,还要经过人民的批准。同时,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特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现阶段需要经过申请、公告、招标或拍卖等一系列程序,不仅复杂耗时,而且公开受让方也不仅仅是一家公司。A公司能否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还是未知数。如果A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你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可能会落空。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全体股东均可按照《公司法》和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决策、批准等相关程序。如果你公司的股东工作效率高,他们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以A公司为唯一新股东不会失败,你公司的意图也能顺利实现。腾讯创造空间,一个创业的平台。
以上意见供大家参考。
问题7:国企增资扩股一定要入市吗?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将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依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招揽受让方;招标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转让。
以认缴增资的方式稀释国有股,是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之一。实践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的,也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问题8:国企增资需要国企增资吗?以下公司是第一手出资方蔡中华商集团的子公司。如果对你有帮助,别忘了采纳。
问题9:国企增资扩股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吗?这是必要的。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问题10:增资是否构成国有产权转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互联网等方式披露企业改制信息和投资者情况,择优选择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若干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2.《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改制的定义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更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的其他权益。”我理解的“股权”应该是占公司股权的比例,而不是绝对数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额和隶属关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