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有什么要求?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3个月以上;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于65,438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最近三个月未发生下列情形: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日均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波动与基准指数日均波动的偏差超过4%;
3.波动幅度是基准指数的5倍以上。
扩展数据: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满3年;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能够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整改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信息完整真实;
(六)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户选择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专业评估的证明;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测试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5,438+0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的规定及其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批准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取得证监会换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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