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历史上冒名户籍参加科举考试的现象是什么?

隋朝初唐时期,由于科举制度的初步建立,科举及其参加人员在各色官员中尚未取得明显优势,写卷子举荐之风尚未形成,中央各省考试相对公平。所以初唐士人以假名得解(即离开故里,到其他郡县参加官府考试取得护卫资格,再到京城参加国考,当时以不同的名称称呼)。但随着盛唐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省内考生数量与放榜州的地区比例逐渐失衡。有些考生为了增加考第一的机会,就依附考第一率高的都道府县来实现保送的目的。692年,武周授天三年,出现了举人“名誉扫地,罪加一等,或弄虚作假偷钱”(通典?选举代码V)。到中宗景隆元年(707),已经是“乡贡越来越广,申请率多”。当省试发布时,甚至已经无法辨别它是否来自产地。比如大诗人王维,他没有参加本关周浦的溶液考试,而是去了北京招抚参加考试。据说是因为王维山会弹琵琶,获得了一位公主的宠爱,在公主的干预下得到了京兆府的解(“姬衣姬?”王伟),这应该是典型的借机获取解决方案的行为。其实王维冒名参加省考的现象在当时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考中最受关注,其前十名往往与省考持平,被誉为“中国同等解”。于是,以解为代表的乡贡取代了国子监解的位置,打破了“新世纪开始前进士没有两监是奇耻大辱”(《严?两位主管”)。

鉴于举人作弊取解的现象泛滥,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唐玄宗颁布法令,株洲乡的举人必须参加本省的乡贡考试,“不附则应征。”(《唐·?但是,钟并没有改变“举一反三”的风气。大历时期,“不邀应试者于州考,告聚于京师”,以至于“十人中有三四人应考”(《全唐文》卷三五五),尤其是“被登记在京兆府”的风气十分普遍。贞元以后,为子取解不从源,连乡贡“只是用假名付了名”(《唐嫣?“乡贡”),弄虚作假进贡已经很普遍了。即使是大诗人白居易,在家乡洛阳得解无望的情况下,也投靠了在宣州做官的叔叔,只有从宣州得解,才成为一个文人。这种情况一直到五代都没有改变,各路举人还是“比京兆府派的还多”(《书屋袁贵?贡桔部”)。

冒昧送其得解和送国子监是唐五代常用的两种主要方法。采取送的方式解决,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唐代五乡贡举人在参加礼部省考时,必须接受礼部和户部对举人的户籍核查。因此,如果杨东鑫想在其他州获得解决方案,就必须在其他州重建他的户籍,然后才能通过户政部门检查户籍。因此,在晚唐五代时期,杨东鑫经常通过各种关系被派往其他郡县,如京兆郡。其中以假红谷乡和李玉贵最为著名,甚至后唐还专门规定这个乡为杨东鑫假登记的专门户籍乡。为了保证解决方案的成功,杨东鑫经常利用州政府测试的时差,在不同的州多次参加州政府测试。有的考生在本关考政府考不上,就去其他州考政府,甚至想考国子监。武宗曾明确“朝贡举人不得从两任政府得到解”,试图限制利用两任政府之间的时间差,以虚假借口赶到不同政府去得到解的行为。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五代杨东鑫在京城参加考试后,他们经常赶到北京参加国子监考试。直到宋朝统一了州府考试的时间,才从制度层面上杜绝了从两府取解的可能。

送国子监的方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儿子不用伪造户籍就能得到解决。这种情况在五代时期很典型。由于五代战乱,他们很难在京城和本关之间来回奔波以求得解决。故晚唐清太三年(936年)规定:“附于监,按去年八月一日,须由本署解释。如果没有,主管将被允许在第二年陪同他们。如果第一个候选人的名字还没有被本部门责令解决,主管就不应该在第一个之后接受更多的补偿。淮南、江南、贵州、四川之人,不限于此例,主管礼仪司补令。”(“书屋袁贵?公举部)于是杨东鑫借用解制的漏洞,试图先入国子监,以达到从国子监取解参加乡试的目的。

唐代科举作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唐代的京兆府和河南府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高官、学者、名人的聚集地,拥有全国最好的教育资源。此外,中晚唐推荐、书写、延用科举名声之风盛行。因此,杨东鑫以京畿出身、交权名士、谋求布政司为契机,千方百计地抓住入科的机会。以至于“京畿之地,衣之聚,子之生,身之名,从容附会,无事”(《将军典?选举代码V)。

虽然唐代各州缴纳的金额与宋代相比已经差别不大,但仍存在缴纳金额少而缴纳金额多的情况。初唐时,付额的记载并不清楚。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有言:“颍州公时:商州贡工三人,中州二人,周霞一人;必须有,而且没有限制。”(“唐嫣嫣?开元二十八年,全国共有328个州。如果每个州的平均人数是两个人,那么中国的人数应该是656人。但实际上京兆解远超三人水平,每次都有几十人被罚下,有时甚至超过100人,省考京兆解率也是最高的。世人称赵婧为“中国平录”,“率在十人之内,谓之“平”(《唐嫣?京兆护卫”)。以至于柳宗元感慨:“荆为百岁秀才,常反百县。”这种社会风气必然导致寄件行为的增多。

唐代冒名顶替的出现也受到了科举制度的影响。到了唐代,杨东鑫可以把参加科举考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杨东鑫经常以抛荆棘、拓名声的方式获得其他州的举荐,所以“抛荆棘”又叫“乡贡”、“寻举”、“得解”、“得解”,所以在唐中后期,为了获得乡下的举荐,杨东鑫为了赢得更多的举荐机会,带着诗卷游历各州。比如吴兴人沈雅之,“求贡于郡”,“凡郡易变”,最后与赵婧同升第一。一些服务不足、有过犯罪行为、品德不健康的家庭为了逃避检查,往往会“偷钱”,获得陪护资格。此外,各州资助资金数额的差异也影响到其他州解决问题的选择。比如在江西的观察,让仲川把举荐圣贤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经府试后,他分解为袁、、海赋三个层次。谢园给了30万,富歇给了20万,海不减10万。于是,很多人来到江西解决问题。

鉴于冒名顶替日益泛滥,这一时期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遏制。例如,我们尝试建立一个支付家庭地位和相互担保的制度,以限制冒名顶替和发送信件的行为。到了唐代,州、县、库学堂要审查户籍、落户。为进一步严明考试纪律,五宗会昌四年礼部规定:“过了今天,举人在礼部录取后,望前三人自保。”(“书屋袁贵?”“贡桔补”在防止抚养子女冒名顶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制约着杨东鑫的惩戒行为,以保证对方的惩戒行为。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只要不同地区教育资源不平衡,考试中的缺陷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就无法根治,所以冒名顶替的行为始终与科举制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