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保理
1.?根据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可分为显性保理和隐性保理;
在现有的各种资料中,曾经有这样的说法:“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供应商转让自己的应收账款时,必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必须通知买方。这也决定了我国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是显性保理。这种说法不准确。现在业内对隐性保理的定义不是不告知,而是何时告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一)》明确界定了隐性保理的概念。在商业实践中,出票人协议被广泛用于事先授权,一旦触发,通知债权人。这种方式很好地规避了未告知带来的合规风险,也满足了卖家想要隐瞒自己财务状况不佳的业务需求。
2.?按发起方可分为卖方保理(正向保理)和买方保理(反向保理);
卖方是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债权人),买方(债务人)到期付款。业务流程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授信阶段,保理商会对哪一方进行信用评估。如果保理业务是由买方发起的,则必须是由卖方发起的显性保理业务(买方始终会知道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可以是显性保理,也可以是隐性保理。
3.?根据供应商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追索权是针对卖方的: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如果债务人(买方)存在信用风险,将无法向债权人(卖方)追偿;如果是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将继续向债权人(卖方)追偿;在营业时间内,很多买方保理或行业内保理会使用无追索权保理,由买方承担融资成本,目的是让卖方更容易接受,促进业务落地,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4.?根据贸易是否跨境,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国内通关等)保理。).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环境不同,保理商往往需要熟悉两地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收付款风险。
5.?根据公司战略,可分为行业内保理和社会保理;
行业内保理,即企业通过保理业务以自身为核心建立的信用凭证流通体系,支付(而非商业汇票)。保理只是中间环节,最终目的是增加对上下游的控制力,更好的为核心业务的生产计划保驾护航,顺便赚一点利息差。这种模式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形式,就是上下游都是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对供应链有很强的控制力。
社会化保理在业务形式上更像是企业信用。保理商对信贷主体进行严格的调查、审核和评级,而对贸易环节只进行名义上的审核,所以也有“假保理是真银行”的说法。
6.?按融资时机可分为贴现保理和到期保理;
主要是先付钱后付钱的观念。
贴现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应收票据后,立即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卖方支付贴现,无需等待单据到期,剩余资金等货物全部交付后再进行清算,实际上相当于卖方提前收到了一部分货款。
到期票据贴现是指在期初,票据贴现商不会向卖方支付应收票据,直到单据到期,所有款项都支付给卖方。
无论是先付还是后付,其实都是卖方保理(远期保理),保理公司需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信用风险,所以业内一般选择同时有追索权。
7.?根据保理的性质,可以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从实践来看,银行保理除了信用主体的信用之外,还增加了很多保证和抵押来降低风险(规避风险),而商业保理在抵押物和担保人上相对宽松。
以上是各种保理业务的总结。保理的本质是B端供应链中的借贷业务,标的是应收账款。与传统的公司信贷、融资租赁相比,操作更加灵活,同时更加注重交易场景的真实性。产品经理可以在这里抽象业务流程:
角色分析:
根据业务图,保理系统应具有以下角色:
买方:供应链中的买方和债务人,最后支付应收账款;
卖方: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债权人和应收账款持有人。
保理商: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
银行:可以承接保理业务,或者与保理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和财务协议,作为保理商的资金提供方。
平台方:管理平台中的角色和内容,提供技术服务。
角色关系:
N(买方)+N(卖方)+N(保理商):在一个完善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中,一个买方可以从多个卖方采购;一个卖方也可以向多个买方供货;买卖双方都可以从多种因素获得融资,这是供应链金融最理想的状态。
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由于一笔完整的保理业务中始终存在买卖双方,一旦交易对手发生变化,保理商需要重新审核,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在实践中,保理商往往对保理的发起人进行严格审查并给予授信,而对其交易对手进行名义审查,即“交易要素齐全”,大大提高了业务效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1(核心企业)+N(交易对手)+1(保理商)。目前国内大部分保理都处于这个阶段,这也是典型的行业内保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