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标准如何平衡消费者和快递公司的利益?
新国标在《投递时间》中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快件上门投递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间隔应大于8小时,除非与用户有协议。
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如果联系不到收件人,快件可以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此外,用户的订单细分为两种方式:通过快递服务主体订购和通过电商平台订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快递服务主体如实提供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作出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那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谁会受益呢?
投递方式的分类细化,平衡了消费者和快递服务商之间的利益。
网络经济与社会保障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玟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送”、“站送”、“上门送”等多种配送方式之间是否有优先顺序,用户下单时可以选择。
对于“门到门”的收费情况,意见稿第三部分的服务环节——5.4.2.3的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门到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间隔应大于8小时,除非与用户有协议。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如果联系不到收件人,快件可以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对此,李玟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6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收件人两次免费投递后仍需投递未投递的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加收费用,但应当提前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由于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送货上门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商的风险和成本,尤其是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的快递。但这类物品只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快递投递失败的物品,在联系消费者后,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对特殊情况下“送货上门”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一种平衡。”李伟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国标应该主要包括三种投递形式:按姓名地址当面投递、用户自行投递或与用户协商投递,而新标准包括上门投递、箱送、站送等方式。新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以前的服务标准已经不能基本满足现状,而现在把更多的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基于消费者的考虑,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来说,需要真正告知消费者,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明确;另外,把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的主体来说,服务表现会更加明确,减少双方的纠结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里,也减少了“无知”的相关费用。
有利于平衡电商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玟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需求越来越迫切,快递物流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严重,一些电商采取了对用户信息进行脱敏加密的做法,快递物流不公开,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从消费者下单开始就生成隐私单。但这种做法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主导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积累自身行业数据,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快递企业积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