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活动。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删除第十四条。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用途的特殊资产。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者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

7.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

(2)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净资产不低于654.38亿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接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九、删除第三十一条。

10.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标明证券公司名称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十六、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删除第六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