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自主同意分配投资收益?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自主约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频率、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事项,以落实其分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