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案例分析
XXX信托有限公司诉XXX贸易有限公司、XXX担保有限公司、XXX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院一审,于近日审结。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代理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向法庭出示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庭审中,被告认为保证人XXX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对于上述观点,代理人明确指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在法定保证责任期间内,并未超出保证范围。庭审中,被告还提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并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必要支出,应由原告本人承担,不应由被告承担。该代理人依据《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有利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某贸易公司立即支付万元贷款本金、元利息、XXXXXXXX元本息合计,要求保证人、被告某担保公司、被告某陈对上述贷款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