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法理分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人侵犯股东权利,挪用公司资金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