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

第一章:民事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1年6月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X栋X单元X楼X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6月+1年10月出生,汉族,住xxxx年X栋。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x楼,没有。xxxx路x院。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识到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提前扣收了xxx元的利息和存款,是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收利息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该款的认定主要依据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不认可该陈述。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确实收到了xxxx元。原审判决已经扣除了没有证据的主观臆测的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提前扣收利息。2.“关于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综合双方证据,按照民事诉讼中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故本院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说明。”被上诉人的原借款合同与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敢于提出民事诉讼中的大概率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明显被篡改,上诉人不知道是原审法官缺乏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有隐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都是被上诉人起草并填写的,但只有被上诉人的合同中含有利息。在这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然打着法律的旗号诋毁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仍然有这样的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王艳签署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艳签署的《声明书》的确认,上诉人认为王艳签署的《保证书》和《声明书》在原审判决中受到不平等对待,故上诉人得出结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该理论均可支持。即使是同一人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出示的,也无法核实。但原审判决忘记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同一人所为,只确认了被上诉人的证据。原判对是非的认知是否存在可怕的问题?上诉人不认为是认知问题,而是希望阳光、公平促进法治。4.2012年9月6日,本案第三人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宣布贾xx受叶xx委托办理借款,并写明借款合同(合同号20120709)。这一证据未被接受,但认为其与本案的相关性无法核实。如果这份《陈述》不能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野问题已经超前,《陈述》中所述的合同号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号相同。上诉人不认为是眼力的问题,而是认为反抗不能让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后,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可以向第三人王艳另行主张”。一份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规定了详细的委托事项。委托“声明”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有什么证据可以和原审判决相比?上诉人认为,这里的判决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严重违背了司法效率原则。

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代理人因委托原因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第三人。原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出示了证据“陈述”,已履行瑕疵程序,可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王X承担,但原审判决未援引相关法律,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希望你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在此传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65438+2004年3月28日

第二章:民事上诉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 *集团,* *街道,* *县,* *市。

上诉人因与被告陕西* *药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 *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17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2月15日的通知。200512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有关事项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刘*从事药品销售,是被告* *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两点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承认的方面:

1、关于刘*所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 *公司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 *公司支付了刘* 2009年6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工作确实是由用人单位即被告* *公司安排的。从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照其总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取得的,提成比例包含在* *公司支付给秦明的35%提成中,该35%提成由* *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从事的是有偿劳动,是被告* *公司安排的。

这段话前后矛盾。一是认可原告刘*在2009年6月至3月期间,由用人单位即被告* *安排的有偿劳动。那么,从2009年3月到2013年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工资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刘*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的方式支付个人工资,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为25%。刘*持有的被告* *公司出具的上岗证、* *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陕西* *医药有限公司()注明业务员刘*的商品出库单均表明刘*为* *公司而非秦明工作。我用的是* *公司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 *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置的,秦明无权进入。只有* *公司可以修改和取消)进入* *公司的系统完成销售订单,一开始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 *公司下单,被告* *公司凭证发货给我,我进行发货结算,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我直接联系被告,但秦明出于货款安全考虑,负责催收。在这里,秦明只是一个区域经理,同时负责货款的收取,传达* *公司的指示、要求和规则,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拿工资,跟你一样,法官。你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发的,但是必须是国家财政发给省财政,省财政发给市财政,发放给所有单位,所有职工。仅仅因为你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的,就可以否定你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由* *公司汇给湖北省办事处,由湖北省办事处汇到秦明账户,再由秦明发放给我们。特别是法院批准的65438年6月到2009年3月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发给我的,和后来的工资分配方式一样。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变更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原告刘*举证的《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引用的证据4可以看出,被告* *公司委派秦明“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管理”,但并不负责被告* *公司在指定区域内的一切工作(包括员工的招聘)。所以案外人秦明在“同意”员工登记表上签字,是因为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 *公司案和刘诉* *公司案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秦明却在这里成了案外人。以证据4为例。“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是否承认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这个领导是被告* *公司委派的?从2007年到2008年,* *的区域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 *公司派秦明接任张飞鹏地区经理一职。被告现在辩称我为秦明工作,那么我在2008年之前为张飞鹏工作吗?我们有权利改变上级吗?证据4中的第二条:当地办事处经理是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必须按订单发货,对业务中的货物安全和付款负责。负责人是什么?负责人负责* *区域的所有工作,包括市场开发、销售团队建设、员工招聘和考核培训。你院纠缠秦明在员工登记表上签名,但如何解释被告* *公司在员工登记表上的印章?如果被告* *公司不同意秦明招聘刘*,如何用公章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没跟公司说就伪造的吧!虽然我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但是秦明的判决书中提到,秦明入职时间比我晚,所以秦明不应该在我的员工登记表上签字。我和秦明均于2007年加入被告公司,员工登记表于2008年4月签字盖章。本来打算计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无法提供20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以所有的放弃赔偿都要从2008年4月开始算。被告怎么知道我是2007年8月入职的,比秦明早两个月?你从* *的档案里找到我的员工登记表了吗?现在我就说我是2008年4月份入职的,否则请出示我比秦明更早入职的证据。而我在员工登记表上的登记是:2008年至今在陕西东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台工作。被告* *公司为什么要盖章?因为我们都知道被告* *公司是陕西东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2007年的《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是将* *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 *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 *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

作为一个业务人员,我确实无法遵守* *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是* *公司绝对不会因为我不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具体规章制度。本人必须遵守被告* *公司的多项规章制度,如手机发送,10天的支付制度,按照* *公司的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闭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的要求自愿参加兄弟县市的促销活动,接受* *公司委派的区域经理的领导。被告* *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个手机里的定位软件,强迫我们安装打开。这是弹性出勤吗?既然我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那就请你出示你的规章制度,看看我没有遵守哪一条。

4.原告刘*引用的盖有“陕西东泰药业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书及OTC费用粘贴标准不能证明陕西东泰药业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故不能证明原告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查证据。证据通知书上只有陕西东泰药业有限公司的签名,但印章是被告公司的印章。虽然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有:2。以下五个省份的正式发票开具给陕西玉龙药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其余省份的正式发票开具给陕西* *药业有限公司,错误发票不予报销。这再次证明东泰公司与* *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关联公司。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如果法院还是不信,请到陕西省工商局查一下。

最后说一下药品销售人员的资格证。这确实是一份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但证明上的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 *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帮助原告取得资格,所以拥有资格证书并不能证明原告完全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一下药品业务员的上岗证是谁的,在哪个企业上班。此证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格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药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负全部责任。哪个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这个证承担所有风险?

5.沙市区法院对我的工资证明解释不一致,让我不知道该怎么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就是证明我从事* *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吗?* *公司的印章不是秦明伪造的吧?这个工资证明是三个月的。法院是否需要我出具2008年至2013的月工资证明才能认定?我真的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陕西* *药业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9份,拟证明被告在* *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存在直接业务关系。

但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3份陕西* *药业有限公司的商品出库单作为证据,但是我的证据在哪里?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差别,就是出库单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这个情况我在法庭上已经解释过了。从2007年开始,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11年后改为秦明(刘*),12年后。被告声称,在解雇秦明区域经理后,秦明仍有市场剩余。请问你什么时候给秦明送了一盒药?你的药都是直接发给我们八个业务员的,秦明没见过。那你为什么找秦明要钱?被告意图利用秦明姓名的出库单否认与我的业务往来,但我提交的三份业务员姓名变更的出库单恰恰说明我与被告* *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业务关系。而我提交的三份证据,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未提及,不禁让人质疑沙市区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请求: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3.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928元。

哲智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