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信托公司做被保险人?

相互支持,共同经营,实现共赢。

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实环境下,为了开拓市场,降低成本,促进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成为其拓展业务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信托领域,从实践和前景来看,除了与银行业的合作,信贷与保险的合作空间也得到初步拓展。不少信托公司将增加保险资金与自身信托产品的对接作为业务的重点拓展方向,并根据保险资金的个性化需求积极量身定制相关产品。据初步统计,近年来,信用保险的合作业务领域已扩展到保费直接投资、保险理赔管理、企业年金应用等多个领域,具体合作模式已达十余种。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财富保值、继承和管理为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及相应的利益和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一种信托模式。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协议直接将相应资金划入相应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进行管理,并根据信托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资产配置。目前常见的保险信托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模式是投保人设立信托,为自己购买保险,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设立的信托。第二种模式,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

信托公司代表受托人支付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第二种模式,委托人提前将部分财产放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如果委托人未来出现债务风险,已投入信托的资产将不会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合法成立,且没有恶意逃废债务),从而避免资产用于偿债导致的保费缴纳断流。此外,根据险种的不同,保险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信托和生存保险信托。身故保险信托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会进入信托账户。生存金信托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运营。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不同、债务隔离不同。1.杠杆不同:保险信托与普通家族信托相比,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实现财富放大,用更少的保费换取保额。2.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比保险信托更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和贵重物品。3.资本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最低监管要求为654.38+00万,保险信托资金要求较低。入门门槛是根据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定的。通常保险金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信托。4.债务隔离则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是隔离的。对于保险信托来说,在保险理赔之前,也就是保险金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功能是无法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