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现状和前景如何?
第一个渠道是“跨境融资”业务;
最早的通道是2013到2014的监管政策套利。利用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净资产10倍借入外债的政策优势,以境内保外贷的方式从境外借入低成本离岸人民币/美元资金,直接给下游资金需求方。中间,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实质性风险。随着外管局收紧跨境融资担保,国内人民币贷款降息,人民币进入贬值通道,这波通道业务目前基本暂停,因为没有利差空间。
第二类“通道”业务是所谓的规避政策通道,即按照银行内部信贷政策不能审批投放的贷款,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异地贷款;
商业银行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不允许跨地区经营。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资金充裕的沿海分行,希望做一些高息的私企客户。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地域限制,银行会将这类客户介绍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会为最终借款人做回租或保理业务,而实际资金来源于银行发放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说白了,就是把资金从低利率地区转移到高利率地区。
2)限制行业:银行在放贷行业有很多属性,比如“两高一剩”、钢贸、钢铁、汽车、大宗商品、煤炭、矿业等。,或者对一些客户设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这些客户往往达不到标准,于是依靠融资租赁公司对接银行资金。名义上银行只是给金融租赁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但最后都流向了这些被限制的行业。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向金融租赁公司发放新的贷款。
3)政府融资平台:现在大部分银行因为合规问题无法增加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地方平台公司在经历了一个阶段的信托通道融资后,开始向融资租赁公司通道靠拢。与信托贷款相比,金融租赁公司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具有以下优势:
(1)开放度低,至今没有开放的租赁登记平台,对平台公司可操作性强;
(2)融资成本低于信托/资管渠道。
(3)截止日期可以很长
(4)担保条件相对宽松,资产出售回租,不能抵押的资产也可以变相抵押;
其实在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放入平台公司之前,当地政府也想出了一个办法,通过县级医院做融资租赁,变相给当地政府融资。这里就不展开了。
4)P2P平台:e租宝之类。我没有做过类似的项目,不敢讨论。
第三种渠道服务是所谓的“无中生有”渠道,即通过结构设计:
(1)为对贷款用途没有真实需求的客户打造现金融资结构;
(2)为没有合格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客户创建融资标的物;
众所周知,贷款用途是银行贷前审查最重要的核实内容。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理论上是租赁公司支付给承租人购买资产的对价,租赁公司不会仔细考察其放款后的资金流向。相当于帮客户规避了银行审核真实贷款用途的要求。
在直接租赁和回租之后,融资租赁公司有一种“新兴业务”叫做“保理”业务。然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突然发现了一座金矿。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形成的债权,但应收账款是可以创设的。例如:
A公司投标成为某电厂项目的分包商之一,未来需要为该项目提供X亿元的设备。A公司提出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但只是中标,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此时完全不一致。A公司随后与其母公司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B公司为A公司购买了设备..这时候有了正式的合同,未来的应收账款就产生了。B公司拿着这个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去融资租赁公司做应收账款保理,获取资金。